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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使用药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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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使用药物的基本原则

⑴药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⑵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预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⑶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⑷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

⑸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治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⑹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必须符合NY5070要求。

⑺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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